中国政法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3-02-08    点击数:

索引号:10053-02-2005-00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保障教职工参与二级单位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和推进基层单位民主政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北京高等学校教代会工作规程(试行)》和《中国政法大学教代会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制度是基层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二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促进基层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本单位的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支持、监督本单位行政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接受校级教代会常设机构校工会的指导。

    第五条  二级单位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指挥权,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部门工会委员会要切实承担起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教育教职工在部门党政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及要求,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七条  教职工总数在五十人以上的教学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不足五十人的教学单位建立全体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后勤系统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办事机构为所在单位的部门工会委员会。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和财务运行情况报告,对本单位的办学指导思想、任期目标和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及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并通过本单位行政提出的聘任、奖惩和分配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实施。

   (三)讨论并决定本单位有关教职工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有权建议学校对本单位领导予以表扬、批评、推荐等意见,必要时可以向上级领导建议给予嘉奖、处分或免职;根据学校党委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选。

    第九条  单位党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单位行政领导应认真处理代表提案,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经同级党组织同意,部门工会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就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和其他工作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的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党政领导与本部门工会委员会沟通决策意向后,由行政领导提出方案和建议。

    (二)部门工会委员会对行政领导领导提出的方案或建议进行预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召开教代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以研究所(教研室)及二级单位的直属部门为单位按比例推荐,由本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的比例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非教学、科研单位除外),高级职称代表比例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其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代表的构成及比例。学校教代会代表,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如无特殊情况应被选为本单位教代会代表。

    第十五条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单位可以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并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模范地遵守校规校纪。

   (二)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关心集体,关心群众,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联系群众、深入实际、能正确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工作积极主动。

   (四)肯于奉献、视野开阔、顾全大局。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单位有关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有权通过一定形式向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单位领导提出建议、批评。

   (四)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教代会决议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联系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利益,主动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产生程序

   (一)所在单位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选举办法。

   (二)按比例确定名额并由研究所(教研室)及二级单位的直属部门差额提出候选人名单(可多于应选人数的10%)。

   (三)由部门工会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四)由全体教职工按照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正式选举代表,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学生、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退休或调出本单位等原因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由其所在研究所(教研室)或二级单位的直属部门根据条件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名其他人员进行补选,报部门工会委员会批准,报学校工会备案;主席团成员退休或调出本单位等原因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由常设主席团提名报单位党组织批准,报学校工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50人以上的单位应召开教代会,代表人数比例如下:5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人数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5%—50%;10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人数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0%—35%;20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人数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20%—25%;30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人数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20%。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50人以下的单位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具有与教代会相同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情况,并取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过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普遍要求来确定。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召开教代会,应提前一个月将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学校工会书面报告,以便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在单位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人为副组长,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拟定大会中心议题、会议日程、议程,报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确定。

   (二)做好大会所需各项材料的准备工作。

   (三)负责推荐大会主席团。

   (四)组织征集教职工提案及负责提案落实工作。

   (五)换届时做好代表的选举工作。

    直属单位的教代会,在直属单位分党委领导下,由各直属二级单位的党、政、工领导共同主持召开。

校办产业各单位的职代会,在校产分党委的领导下,参照本条例召开。

    第二十八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作为教代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机构。主席团成员由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凡正式代表均可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由7人—11人组成,其成员应包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一线的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推荐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做好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三十条  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或表决。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由部门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组织代表参加调研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合理化建议的落实,做好二级教代会建档存档工作;定期向党委党组织汇报二级教代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行政应为教代会的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代表参加会议或活动占用教学和其他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部门工会承担本单位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二级单位党委(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代表,提出开会的方案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

    (二)组织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决定的落实。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素质,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及申诉。

(四)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